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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监督和信息反馈办法
时间:2015-02-06 08:37:15   来源: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   查看:1761
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
采购监督和信息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教育技术装备招标采购监督约束和信息反馈机制,保证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监督工作本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监督工作,设立招标采购专职督察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监督工作是指对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全过程监督,实行日常监督与举报信息反馈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招标采购日常监督
第五条 招标采购日常招标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有:
(一)督促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招标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采购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参数、分包、评分办法等重要指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监督招标采购程序的规范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招标采购合同履行、供货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 举报信息反馈机制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招标信息反馈和举报情况汇总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我处招标项目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或投诉都必须采取实名制,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地信息和相关材料,杜绝虚假举报,恶意投诉。接到举报信并认真填报《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举报登记表》(见附件)。
第九条 办公室收到相关举报或投诉信息后,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虚假举报或恶意投诉并给相关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办公室核实相关举报或投诉信息后,发现确实存在违纪违规事实的,由督察员报处长,经处办公会研究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接受检查的相关科室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可能给国家、社会和采购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中止采购,并依法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招标经办科室或人员作出处理;
(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我处招标项目经办人员存在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将违纪违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编辑: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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