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
评分标准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行为,完善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具体招标采购项目中评分标准的确定。
第二章 评分标准确定小组
第三条 为保证评分标准的合法性,确保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据项目需求,成立评分标准确定小组。
第四条 评分标准确定小组由处长任组长,分管质检的副处长为副组长,分管招标的副处长任常务副组长,评分标准确定小组成员由中级以上编写技术参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专业技术教师及负责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 评分标准制定原则
第五条 教育技术装备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应严格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川财采〔2011〕63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确定公平合理的评分标准。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销售业绩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不能违反相关法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不能以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条款形式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应当紧密结合教育技术装备事业的特点,经过评分标准确定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形成最终的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分标准的最终确定应由评分标准确定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后确定。
第四章 评分标准的确定程序
第九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要求和招标方案,参照政府采购中心评分办法模板(见附件1),制作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分办法初稿。
第十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在完成评分标准初稿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评分标准确定小组常务副组长提出评分标准确定申请,并由该部门牵头,组织评分标准确定小组成员对该项目的评分标准初稿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评分标准确定小组确认的评分标准公示文稿,报分管副处长审核签字,经处长审签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招标项目的评分标准定稿。
第五章 评分标准质疑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如遇供应商对评分办法提出质疑,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按规定将质疑材料呈报分管招标的副处长,由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评分标准确定小组相关成员召开质疑答复会,对该质疑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如评分标准被质疑内容不属实,评分标准不需修改的,由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根据质疑答复会的一致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报分管招标的副处长审核签字,经处长审签后,由该部门按规定程序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作答复的格式具体参见《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技术装备招标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如评分标准被质疑内容属实,评分标准确需修改的,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除应按程序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外,还应根据质疑答复会的一致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更正函,报分管招标的副处长签字,经处长审签后,并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更正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编辑:章文波
附件1:2417324681564591_1.doc (0.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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